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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8〕34号

时间:2018年08月23日09时19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周长根: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对你在安康高新区周家营村三组土地上挖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1月16日在安康高新区周家营村三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2.违法采砂现场照片。                                              

3.当事人户籍档案资料表。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我局已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8]3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当事人周长根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2. 没收当事人周长根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 对当事人周长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或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鹏程

联系电话:0915-8168567

地    址: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501室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