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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8〕29号

时间:2018年05月30日09时1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汉滨区自红机砖厂: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对你砖厂在临时用地手续过期情况下,未拆除在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汉滨区建民办长岭村三组集体土地建页岩机砖生产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向你砖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砖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砖厂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于原村集体,自行拆除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