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28号
周显才:
我局于2018年 4月2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占用汉滨区吉河镇马坡岭社区(原前进村一组)农用地5317平方米,其中水田3825平方米(均为基本农田)挖塘、修建停车场和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汉滨区吉河镇马坡岭社区党支部书记周志生调查笔录。
2.周显才调查笔录。
3.现场照片。
4.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金源山庄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占用3825平方米水田的违法行为处4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2125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一条处罚事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二条处罚事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俊
电 话:0915-3102689
地 址: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