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27号
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店子湾村三组集体土地13601.87平方米(其中:旱地8754.12平方米;水田2716.74平方米;其他草地2131平方米),用于建厂(生产路面沥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委托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3.占地面积测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18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2018〕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2018〕2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厂房(建筑面积6239.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13601.8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136018.70元。
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