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26号
安康风情园旅游文化产业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公司占地新建旅游文化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汉滨区张滩镇汪岭村十组5920.19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旅游文化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4、非法占地平面图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18年5月15日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92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