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25号
汉滨区张滩镇实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社占地新建养殖场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社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汉滨区张滩镇邹坡村十组1200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5月2日依法向你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社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