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22号
汪仁治: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擅自超出批准面积占地建房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擅自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张滩镇汪岭村四组13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占用的1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 5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