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15号
李波: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对你占地建彩钢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汉滨区建民办黄沟村九组集体土地搭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72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