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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8〕7号

时间:2018年05月09日08时44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高新科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联合村集体土地(水田:1066.67平方米),用于修建项目部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委托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3.占地面积测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6.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201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2018〕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106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项目部办公室(建筑面积:276.4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1066.6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10666.70元。 

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