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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8〕5号

时间:2018年05月09日15时04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高新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联盟村一组集体土地(水田:2591.78平方米),用于建生产水泥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3.占地面积测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2018〕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587.47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2591.7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共计51835.60元。
      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