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4号
时间:2018年05月09日14时58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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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八里村三组集体土地(其中涉及旱地:5809.97平方米,村庄:908.6平方米,共:6718.57平方米。该地块涉及允许建设区:1937平方米,限制建设区:4781.57平方米),用于建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3.占地面积测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2018〕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棚和其他设施。
二、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6718.5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100778.55元。
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八里村三组集体土地(其中涉及旱地:5809.97平方米,村庄:908.6平方米,共:6718.57平方米。该地块涉及允许建设区:1937平方米,限制建设区:4781.57平方米),用于建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3.占地面积测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2018〕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棚和其他设施。
二、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6718.5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100778.55元。
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