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安国用字(2000)第6928号”国有土地证注销登记的通知
安康地区丝织印染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8.4款的规定,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行再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安国用字(2000)第6928号”国有土地证原件到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证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我中心直接办理上述宗地的注销登记手续,“安国用字(2000)第6928122号”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