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人民广播电台《与法同行》----《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访谈下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与法同行》,我是主持人李婷。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是影响生态安全的重大隐患,而我们的安康是陕西省地质灾害高发频发地区,隐患点多面广,且突发性、破坏性极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破坏了安康的生态环境。 2018年1月1日,《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加强生态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科学防范地质灾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上期节目中,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了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部分办法措施。今天节目中,我们继续邀请了我们特别邀请了安康市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党宝明,来为大家详细解读地质灾害防治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党科长,您好!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直播间,与大家共同学习和分享《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
1、主持人:上期节目播出后,很多老百姓都很担心地质灾害危险区,这样的区域该如何划定和管理?
答:《条例》明确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后,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
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
(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采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
(二)在泥石流沟谷采伐林木、堆放渣土;
(三)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2、如果发生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怎样制定的?有哪些内容?
答: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测绘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护重点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于2016年4月17日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3、普通的市民发现了地质灾害险情时该做些什么呢?
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防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民政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用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临时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专业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有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援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因为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发生后,该如何治理?
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
地质灾害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认定。属于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责任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责任。
5、作为一个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的地区,防灾减灾是我们安康的一项重要任务,避灾搬迁是我们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那么避灾搬迁在目前在安康如何做的?
答: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避灾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灾搬迁工作。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应当优先纳入移民搬迁规划,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受威胁的学校、村(居)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灾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具体措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避灾搬迁安置方案的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办法、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移民安置点选址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灾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6、违反条例的规定,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嘉宾:当然,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也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履行相关责任的;
(二)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批准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规划、办理土地等有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识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来说,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实施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非常感谢我们今天的嘉宾对于《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耐心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关乎民生福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事关重大。有了这样的一部《条例》,我们的政府各级各部门就更能够依法全面做好地址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好防治责任;我们的老百姓也能够更多的了解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我们个人的义务,自觉守法,严格用法。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