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19310-61”号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公告
时间:2018年06月26日11时25分 作者:佚名 来源: 分享至: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3款、第2.1.2款、第9.4款的规定,(2017)陕0902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2018)陕0902执恢26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与当事人王金英联系未果,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两书中长兴小区25幢3单元2-D室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对应的“19310-61”号房屋所有权证废止。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