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知识问答
1、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从2015年 3月1日起施行。
2、问:安康市不动产由谁负责登记?
答:(1)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2)各县区不动产登记由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3、问:什么是“不动产”?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5、问: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6、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7、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8、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9、问:对百姓生活有什么影响?
答:(1)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统一得到保护;(2)办手续更便捷:买卖转让房地产时不用在国土、房管多个部门来回跑;(3)交易更安全:可查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风险;(4)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10、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11、问:市本级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从2016年6月28日起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12、问: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地点在哪里?
答: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在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业务受理地址: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汉滨区黄沟路3号(市国土资源局六楼)业务咨询电话:0915- 8131001,0915-8131002;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满后由汉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13、问: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即不变不换。
14、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6、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17、问: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8、问: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9、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20、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问: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构)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22、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3、问:“小产权房”能登记吗?
答:按照目前国家的法律政策,“小产权房”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登记发证。
24、问:可以以人查房吗?
答:暂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
25、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6、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呢?
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时间、金钱成本。实行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27、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答:(1)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2)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3)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28、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
29、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可以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时不及时、记载的准确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30、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建、国土、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31、问:什么是地役权?
答:地役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力。
32、问:共有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
答: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3、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34、问: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那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答: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35、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登记机构统一;二是登记簿册统一;三是登记依据统一;四是信息平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