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3日
关于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省域内增减挂钩),促进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增减挂钩“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增减挂钩指标流转途径方式,形成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机制,全面落实省域内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政策,为实现我省2020年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协调,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市、县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切实保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力度,增减挂钩指标向扶贫开发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引导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公开、公平、有偿调剂使用,保证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能够用得出去、资金能够收得回来;市、县在组织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区时,要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要加强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管理,认真核定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从严管理指标收益,确保指标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老区开发建设。
二、实施范围、基本思路和坚持原则
(一)实施范围。全省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共56个县区(详见附件),允许将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56个县区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意见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二)基本思路。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耕地面积不减少及严控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满足县域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下,允许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县流转,既解决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的问题,又将指标流转收益返还提供指标的贫困地区,用于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老区开发建设。
(三)坚持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政府实施省域内增减挂钩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控风险,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坚持省域内增减挂钩正确方向,倾听群众意见,不搞强迫命令。二是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行耕作层剥离利用,严格控制占用优质耕地,切实保证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擅自将复垦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三是坚持精准扶贫、封闭运行。运用增减挂钩政策积极为扶贫开发工作筹措资金,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严格按照项目区管理省域内增减挂钩,确保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工作。四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防止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挪作他用;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权益,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五是坚持改革创新、规范运作。深入推动城乡用地管理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促进形成集约高效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三、严格省域内增减挂钩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的管理,实施的项目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在线报备”的总体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完善工作制度,对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一)认真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省域内增减挂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别编制申报县域内拆旧安置项目区、易地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建新项目区。在编制县域内拆旧安置项目区时应将拆旧地块与建新安置地块组织项目区,对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作出说明,并根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预期收益,确定好扶贫开发项目。易地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建新项目区编制时,应根据核定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县级政府签订的指标流转协议,对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来源作出详细说明。
(二)严格项目区审查报批。县域内拆旧安置项目区申报材料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报市级政府审批后(不含留用地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纳入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库。易地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建新项目区申报材料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政府逐级报省政府整体审批。
(三)切实做好项目区实施管理。按照“先垦后用”模式,县域内拆旧安置项目区审批后即可实施拆旧复垦。拆旧复垦完成并经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核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核定批复。要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分别以县域内拆旧安置项目区和易地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建新项目区进行在线监管报备,全程实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四)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土地权益。保障省域内增减挂钩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项目区选点布局、住房建设、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等,必须了解当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意见,并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拆旧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防止“运动式”易地扶贫搬迁,防止建新不拆旧、复垦还耕不落实。
四、加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及收益管理
(一)建立完善省域内增减挂钩监管平台。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域内增减挂钩监管综合平台,重点监管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拆旧区复垦核查、建新用地审批等情况,定期评估省域内增减挂钩实施情况。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节余等情况,为全省提供实时可靠的指标流转信息。
(二)合理确定指标流转价格。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市场机制未建立前,指标流转价格暂由产生、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政府协商确定。指标流转收益应按照“扶贫导引、复垦优先、政府协商、兼顾市场”的原则,确保拆旧复垦到位、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促进扶贫开发工作。
(三)规范签订并切实履行指标流转协议。产生、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协议。协议应对增减挂钩指标产生、挂钩使用县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约定,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双方政府不履行协议约定,经省级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省上将暂停违约方新的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违约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四)统筹指标流转收益分配。产生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政府要根据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预期收益,优先安排拆旧建新、土地复垦、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涉及易地扶贫搬迁的,要根据不同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对统规统(自)建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确定安排使用;对于自行分散安置的,要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返还当事农户。通过信贷形式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的,可用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偿还贷款,与增减挂钩无关的信贷资金,不得用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偿还。
(五)严格收益使用管理。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收益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建立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在国家新的管理规定未出台前,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执行。相关县级政府要制定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指标流转收益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土地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和扶贫开发工作。
五、强化省域内增减挂钩工作机制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范围广、资金管理难度大、脱贫攻坚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善作善为,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省政府主要负责省域内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实施方案、流转指标和规划修改的整体审批;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域内增减挂钩计划管理、台帐建立、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和在线监管;市级政府负责拆旧安置项目区实施方案审批和检查指导;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留用实施方案审查、在线监管、督查和验收;县级政府负责省域内增减挂钩组织实施、指标流转及指标收益使用管理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域内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拆旧区复垦和在线报备。
(二)形成共同推进机制。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扶贫开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部门协同、政策资金整合的叠加效应,全力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积极总结咸阳市、延安市试点做法和陕南移民搬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市域内流转做法,研究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增减挂钩指标流转途径方式,形成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机制,为我省2020年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
陕西省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西安市(1个):周至县。
宝鸡市(5个):太白县、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
咸阳市(4个):淳化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
铜川市(3个):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
渭南市(5个):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
榆林市(8个):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定边县。
延安市(3个):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
汉中市(10个):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10个):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7个):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