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9批次(316国道扩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16年度第1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精神,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江北办晏台村、寇家沟村,东至晏台村土地,南至晏台村、寇家沟村土地,西至寇家沟村土地,北至晏台村、寇家沟村土地,征地总面积约3.2655亩,其中:农用地0.1275亩(耕地0.1275亩),建设用地3.138亩,未利用地∕亩。各村组涉及征地地类面积情况如下:
序号 |
征地涉及镇办 |
征地涉及村组 |
征地面积 |
征地地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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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林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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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水田 |
旱平地 |
旱坡地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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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办 |
晏台村 |
3.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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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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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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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北办 |
寇家沟村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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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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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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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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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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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08】19号、【2009】15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水田6万元/亩、旱平地5.4万元/亩、旱坡地4.5万元/亩、林地2.25万元/亩、建设用地5.4万元/亩,其他土地1.8万元/亩。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统征中心先拨付到各镇办,再由镇办负责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和《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征地范围内有关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中心会同汉滨区人民政府、镇(办)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