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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9批次(长春片区棚改补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时间:2018年01月05日11时00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       2017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安康市2017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17年度第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7】717号)

3、批准时间:2017年12月31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高新区新强村,征地总面积64.233亩,具体面积和四址界畔以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定界图为准,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种类、权属等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08】19号、【2009】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到高新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以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中心和高新区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凡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抢装修,以及抢栽、抢种的违法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权利)证书,应予交回,由原发证机关登记注销;如不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予以注销。

3、本次征地工作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中心、汉滨区人民政府会同高新区具体组织实施。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