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等3部规章废止!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8号国土资源部令,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3部规章。具体如下: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接受了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专访,就《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解读。
以法治促改革,坚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与部门规章“立改废”同步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5年来,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国土资源部取消下放了34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了1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了6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放管服”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地,国土资源部同步开展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截至目前,已统筹修改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9部规章,废止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废止和宣布失效了351件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相关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此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国家海洋局“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事项,以及清理规范“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中介服务事项等有关要求,《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的实施主体、倾倒废弃物申请以及有关检验工作等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应修改,废止了《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同时,根据海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对《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予以废止。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4年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2016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主要内容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度规范所替代。为了有效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决定》对《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予以废止。
坚持实时动态清理,继续做好新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规章修改工作
根据“放管服”改革进程,国土资源部建立健全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结合部门规章具体实施情况,实时动态推进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近期,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国土资源部将结合有关行政法规修改工作情况,及时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等部门规章作出相应修改。(作者:乔思伟 转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