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7号
张秀宏: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于2016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汉滨区关庙镇捍卫村一组集体土地上动工平整场地修建围墙,随后水泥硬化了部分场地,9月中旬又在水泥硬化的场地上搭建彩钢大棚,10月下旬建成完工,现用于堆放施工机械设备。经现场勘丈,占地面积1937.50平方米(折合2.90亩),其中空场地面积为1094.45平方米,水泥硬化场地面积为843.05平方米,在水泥硬化的场地上搭建彩钢大棚372平方米。该土地现状为耕地,土地规划用为允许建设区。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现场勘测笔录
3、本人调查笔录
4、违法现场照片八张
5、《租地合同》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1937.5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094.45平方米的空场地按1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10944.50元;对非法占用的843.05平方米,水泥硬化场地按2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16861.00元,两项合计共处罚金27805.50元。
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2806
联 系 人 : 李 闯 唐明江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