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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7〕25号

时间:2017年05月11日08时20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刘吉西: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你非法压占耕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于2016年10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民办任家坝村5组集体土地上堆放砂石料并架设分筛设备进行分筛砂石,长期压占耕地。经现场勘丈你压占土地面积为3266.7平方米(折4.9亩),占地地类为一般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堆放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属非法压占耕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7]第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7]第21号),你未进行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你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交还村集体。

二、对你非法占用的3266.7平方米(折4.9亩)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复垦费,共计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整(16333.50),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三、对你未按期复垦土地行为并处土地复垦费一倍的罚款,共计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整(16333.50)。

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0249

联 系 人 : 王明峰   杜林波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