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21号
曹永成:
我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于2016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江北办刘家沟村5组集体土地上建搭建临时厂房,违法占地面积4616.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如下:
1、限期3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集体。
2、对非法占用土地4616.2平方米按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23081元。
责令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2806
联 系 人 : 吴小保 陈 伟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