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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7〕31号

时间:2017年11月02日10时4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汉滨区顺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对安康市汉滨区顺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砖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于2010年10月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汉滨区关庙镇陈坑村二组集体土地,建设页岩砖厂轮窑及其他构筑物。2011年4月14日你公司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批准书(安康市〔2011〕临字第1号),临时用地有效期至2014年4月,现临时用地手续已过期。经现场勘丈,占地面积1720.40平方米,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页岩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法人汪述平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八张

     4、临时用地批准书

     5、规划选址意见书

     我局已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原村集体,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720.4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零肆元整(¥17204.00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0249

     联 系 人 : 李  闯  唐明江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