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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7〕30号

时间:2017年08月03日11时31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柳胜才: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5月22日,未经批准在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村三组擅自租用集体土地堆放砂石4620平方米(6.93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违法占地现场勘测与照片。
      3、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17年 月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30日内自行清除非法压占土地上的砂石,恢复土地原貌。
      2、对非法占用的4620平方米(6.9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贰万叁仟壹佰元整(23100)。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本项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5—3200249
      联 系 人:吴小保  王朝辉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