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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7〕27号

时间:2017年06月28日11时22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崔有顺: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汉滨区张滩镇王湾村三、四、五、六组集体土地13049平方米碎石、堆放砂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占地位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截图。
    5.占地的地类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陕国土资办发〔2011〕55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30日内清除非法压占土地上的砂石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2、对非法占用的7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3750.00元。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22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36897.0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40647.00元。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项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1190
      联 系 人 : 寇清安  廖雪峰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