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6号
时间:2017年05月06日11时03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鑫发洗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在张滩镇汪岭村三组未经批准圈占1820.8平方米土地建钢架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82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将非法占用的1820.8平方米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1190
联 系 人 : 寇清安 廖雪峰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在张滩镇汪岭村三组未经批准圈占1820.8平方米土地建钢架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82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将非法占用的1820.8平方米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1190
联 系 人 : 寇清安 廖雪峰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