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5号
时间:2017年04月19日10时59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潘幸福:
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你户超占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在新城办金川村三组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土地上50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共计1500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峰 张瑞电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你户超占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在新城办金川村三组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土地上50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共计1500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峰 张瑞电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