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3号
时间:2017年06月29日10时12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冯自康: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3月11日,未经批准在汉滨区新城办程东村三组擅自圈占土地3064.94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
2.当事人、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占地位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截图。
5.占地的地类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64.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64.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路3号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3月11日,未经批准在汉滨区新城办程东村三组擅自圈占土地3064.94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
2.当事人、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占地位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截图。
5.占地的地类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64.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64.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1190
联 系 人 : 李 峰 张瑞电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