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2号
时间:2017年05月09日09时57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陈 艳: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在新城办金川社区三组超出批准建房面积圈占土地695.8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695.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退还非法占用的695.84平方米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峰 张瑞电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在新城办金川社区三组超出批准建房面积圈占土地695.8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695.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退还非法占用的695.84平方米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峰 张瑞电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