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8号
时间:2017年04月19日09时2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鑫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钢架大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汉滨区新城办大树岭村十二组1395平方米土地搭建钢架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 4月13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1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1395平方米土地行为处15元/平方米罚款,共计20925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桂 张 柘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我局于2016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钢架大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汉滨区新城办大树岭村十二组1395平方米土地搭建钢架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 4月13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1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1395平方米土地行为处15元/平方米罚款,共计20925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桂 张 柘
电 话:3201190
地 址: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