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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举办公益诉讼专题学习大讲堂

时间:2017-09-19 15:10 作者:乔思伟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分享至:

      9月15日上午,国土资源部举办公益诉讼专题学习大讲堂,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张雪樵作专题辅导报告。这次大讲堂是国土资源部党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重点安排,也是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举措。就此,国土资源部也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首家在全系统组织学习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务院部委。

      张雪樵在报告中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首创,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弥补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激活公益保护力量具有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部党组成员赵凤桐,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冯志礼参加学习,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张德霖主持大讲堂。

      经过两年试点,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7月1日新法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张雪樵指出,公益诉讼制度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公益保护是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各自的职权进行保护,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张雪樵介绍,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受到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建议、督促履职、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坚持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坚持协同治理。行政机关是第一顺序的公益保护人,而检察机关则是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益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职,属于“督促之诉”,而不是“追责之诉”,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是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机关的“履职之诉”,也是检察机关的“协同之诉”。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试点经验证明,在80%以上的案件中,行政机关都在诉前程序中进行了整改,履职到位,没有进入诉讼阶段。

      张雪樵指出,从试点期间情况来看,国土资源领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用地采矿查处、闲置土地、矿权审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公益诉讼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对此,他提出,“督促之诉”中需要把握的关键环节,一是重点关注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交叉重合领域的监管问题;二是准确认识诉前程序“三十日”回复期限;三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客观把握“充分履职”标准。结合试点经验,他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协同配合的新型关系,包括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构建互报互推机制,建立常期协同配合机制等。

      张德霖表示,公益诉讼专题辅导报告对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深有教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始终秉持依法行政和权力规范运行的原则,及时回应公众对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关切,积极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共同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不断提升法治国土建设水平。

      部总规划师李永杰,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全体机关干部在部主会场参加学习。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通过视频在分会场参加学习。为加强工作联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邀请了当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同志参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