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收费
时间:2017年06月22日10时49分 作者: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来源: 分享至:
根据安康市物价局、安康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安价发[2017]23号),经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报请市国土局决定,自2017年6月28之日起,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启动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及收费范围。
自2017年6月28之日起,我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不同情形和类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涉及减免优惠,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窗口缴纳,登记费用进入财政非税管理系统。
2、自收费之日起,原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废止。
一、启动时间及收费范围。
自2017年6月28之日起,我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不同情形和类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涉及减免优惠,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窗口缴纳,登记费用进入财政非税管理系统。
2、自收费之日起,原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废止。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