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3号
安康市锦明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安康市锦明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占用汉滨区吉河镇吉河坝社区十七组基本农田14.1亩挖塘、平整场地修建停车场和游客接待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汉滨区吉河镇吉河坝社区党支部书记李在政询问笔录。
3.安康市锦明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
4.施工现场照片。
5.安康市锦明生态农业园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安康市锦明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
7.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单。
我局已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限30日内恢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原种植条件。
3.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150%的罚款,即:水田45元/㎡×150%的罚款,计10.67亩×666.67㎡/亩×67.5元/㎡=480152.4元;旱地35元/㎡×150%的罚款,计3.43亩×666.67㎡/亩×52.5元/㎡=120050.6元;合计人民币600203元,限你单位30日内缴清。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俊
电 话:0915-3102689
地 址: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