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7〕1号
马兆安:
你户于2012年11月在新城办木竹桥村一组的土地上非法占地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属统征储备地),占地面积117.69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你户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62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限期拆除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6年 4月25 日依法向你户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10号,你户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62条、第77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17.6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户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