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本站支持IPV6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

时间:2016年08月10日09时25分 作者:安康市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来源: 分享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强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施,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现预警。(国土资源部、气象局、水利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鼓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气象局等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民政部、气象局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按职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气象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生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林业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峡办加强支持、指导)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监督)

  (十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督管总局、林业局、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去,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负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业局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六)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七)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此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里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律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律规章;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十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州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国土资源部负责)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科技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二)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