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本站支持IPV6

25年前的划界协议是否可诉?

时间:2016-04-23 17:15 作者:国土资源部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问:2014年1月,X村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调处其与相邻F村一宗45亩土地的权属争议。

  经查,1988年6月,第一次土地确权过程中两村签订过权属界线协议书。此后,该协议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被录入土地资料数据库。2012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过程中,双方曾重新签订过确认原土地权属界线的协议。但X村村委会换届后,不再承认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向市政府提供了指界程序不合法的相关证据,导致2012年双方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未能生效。

  依据双方1988年协议认定的权属界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争议地位于F村界线范围内。因不存在X村使用争议地超过20年,期间F村未曾主张过权利的情形,市政府作出争议土地的权属为F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X村不服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权属界线协议书签订之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经实施。该法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权属界线协议书并没有双方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资料。另外,权属界线协议书中虽然有各方村委会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却没有双方共同指界的证据资料。

  对此,市政府提出,1988年第一次土地确权时并无权属界线协议书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的规定。而且,签订协议之后,双方的土地权属界线结果已经被录入土地资料数据库,双方在26年内均未对权属界线提出异议,该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复议机关并未采纳市政府的意见,复议决定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请问25年前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是否可诉?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答:本案中权属界线协议书是X村与F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的重要证据。X村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于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证据、依据,复议机关都有权进行审查,并无时间限制。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有权对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即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至于该权属界线协议书是否可诉。如当事人一方就该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外,两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对权属界线协议书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解决本案争议地权属问题,可由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原机关重新确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不能不经过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