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填写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填写
(一)证号:勘查许可证证号统一使用新编13位数字表示。
编号原则:
<1>发证机关:用国家标准地区代码六位数字表示。1、2位、3、4位、5、6位分别为省(区、市)、地(市)、县代码。
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1、2位以本省(区、市)国标代码表示,如:北京—11,云南—53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1、2位以“01”表示。法律、法规未向地(市)、县两级授权发证,后四位应为“0”。
受委托发证的其代码应填写委托发证机关的代码。
<2>发证年度:用发证当年的公历年后二位数字表示,如1998年发证的,以“98”表示。
<3>许可证属性:用一位数字表示。1—新立,2—变更,3—延续,4—保留。对于探矿权既变更又延续的,以“延续”的代码表示许可证属性。对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换证时以“6”表示换发的勘查许可证属性。
<4>许可证顺序号:为当年发证的顺序号,用四位数字表示。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的其顺序号按照发证时间的先后顺序混合排序。
例:证号3500009820019表示福建省地矿厅1998年颁发的第0019个勘查许可证,属探矿权变更项目。
(二)探矿权人:指获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的单位或个人。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不是法人的填写责任人(自然人)名称。
(三)勘查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名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四)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五)图幅号:指勘查区块所在的1:5万地形图图幅的国家标准图幅号。跨几个1:5万图幅的应填写所跨的多个1:5万图幅编号。1:5万图幅编号原则可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13989—92)的有关规定编写。
(六)勘查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批准的勘查面积数量大小,面积的单位以“平方公里”表示。勘查面积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七)有效期限:指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年、月、日至终止的年、月、日日期。如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一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勘查单位:指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探矿权人需变更勘查单位的,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将变更后的勘查单位名称、地址(制成不于胶胶条)覆盖于原“勘查单位”、“勘查单位地址”处,注明同意变更的日期并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
(九)发证机关:此处应加盖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矿产资源勘查登已专用章”。发证机关是指由法律授权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受委托发证的,发证机关仍应加盖委托发证机关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
(十)勘查区块范围图:勘查许可证右侧(空白处为勘查区块范围图的位置。该图可由计算机成图并直接输出到勘查许可证上。若采取输出图后粘贴到证上方式的,必须在齐缝处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
二、地质调查证的填写
1、证号编号原则同勘查许可证,属性以“5”表示,且地质调查证顺序号单列,不与勘查许可证混合排序。
2、图幅号:指实际调查所采用的工作比例尺(1:100万、 1:50万、1:25万、1:10万、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跨 多个图幅的,应在图幅号后用“等×个图幅”表示。不以整图幅开展工作的,应填写调查区块所在的1:5万图幅的编号。
3、地理位置、调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发证机关、调查区块范围图等比照勘查许可证填写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