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李家垭石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正衡矿评报字[2015]第015号
摘 要
评估机构: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对象:平利县李家垭石煤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拟处置平利县李家垭石煤矿采矿权价款,特委托本公司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方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由8个坐标点圈成,矿区面积2.477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1700m至+1150m。
评估主要参数:该矿以2014年12月31日为储量估算基准日,经评审备案的石煤资源储量(122b+333)为23.11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 (333) 为15.79万立方米,储量估算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未动用资源量,所以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保有石煤的资源储量为23.11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资源储量为15.79万立方米。
评估利用石煤资源储量18.79万吨,采矿回采率为85%,评估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5.32年,不含税销售价为85元/吨,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7%。
评估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12.63万立方米,采矿回采率为95%,评估生产规模为4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为4.29年,不含税销售价为20元/立方米,采矿权权益系数为4.2%。
折现率为8%。
2004年1月1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期间动用石煤的可采储量为1.424万吨。
评估结论:本项目评估工作人员对该采矿权进行了实地踏勘,并作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在履行了公认的必要评估程序后,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基本评估原则,经过认真的评定估算,确定“平利县李家垭石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总计为55.1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肆佰元整。具体如下:
(1)该矿石煤的可采储量为15.97万吨,矿山服务年限为5.32年,估算价值为39.75万元,折合单位可采储量价值为2.49元/吨(39.75÷15.97=2.49元/吨)。
(2)2004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动用的可采储量为1.424万吨,应补缴价款3.54万元(1.424×2.49=3.54万元)。
(3)该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可采储量为12.00万立方米,开采松散系数取1.43。矿山服务年限为4.29年,采矿权价值为11.85万元。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评估结论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与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相差一年以上,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2、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3、该采矿权以往变更登记时曾预缴了合计38万元的采矿权价款,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平利县李家垭石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雷华锋
项目负责人:刘金平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刘金平 黄道平
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