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陕南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申报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统征中心:
我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及各县(区)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为促进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规范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申报及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申报及审批职责
各县局、汉滨分局、高新分局、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组件工作,并负责各自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跨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建设用地,需逐级报省政府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各县局、分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土地统征中心负责市本级范围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统征工作,并组织完成用地报件材料和成本核算。江南分局、江北分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市国土局安国土资发〔2015〕6号文件执行)。
二、建设用地申报及审批所需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各相关单位在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建发〔2015〕4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各类报批材料及图件,做到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符合报件规定。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审查情况表、建设项目意向表。
3、一书三方案。
4、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及汇总表。
5、被征收土地村组权属证明。
6、当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7、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
8、拆旧区复垦的立项文件。
9、县(区)政府在3-5年完成拆旧复垦的承诺(涉及跨县域使用腾退指标的,由市局统一协调、相关县区出具承诺;组件单位协调落实土地增值收益等事项)。
10、确认指标跨县域使用的说明及跨县域建新区和拆旧区相对应的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利用规划图(各组件单位说明情况后,由市局出具)。
11、节约用地指标土地增值收益缴纳票据(跨县区使用腾退节约指标的提供)。
12、征收土地预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及听证纪要或放弃听证的证明(须附具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3、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申报地块规划用途说明文件。
14、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审核表(涉及安置用地的提供)。
15、现状图中涉及林地的,附具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未占用林地的证明。
16、同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或国土资源局对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的说明文件,如涉及违法用地,应附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纳票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17、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要采用最新启用的年度变更图件)。
各县局、汉滨分局、高新分局、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统征中心组织完成上述材料后,按程序上报市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所需材料。各相关单位在审批集体建设用地时,在审查以下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1、用地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批复。
3、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审核文件(属安置用地的,应出具扶贫部门的审核确认材料)。
4、拆旧区复垦的立项文件、乡镇政府在3-5年完成拆旧复垦的承诺。
5、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增值收益缴纳票据。
6、现状图中涉及林地的,附具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未占用林地的证明。
7、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要采用最新启用的年度变更图件)。
8、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情况的说明。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土地权属证明。
三、审查依据及要求
(一)申报及审批用地的范围及依据。本通知所涉及的申报及审批均为纳入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用地,其他用地按照中、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各县局、汉滨分局、高新分局、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江北分局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计划审批。规划审查以省政府批准的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及县级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备案的规划数据库)为依据。
(二)申报用地的土地地类。按照省国土厅陕国土资建发〔2015〕4号文件规定,申报的安置区和留用区用地地类按照建设用地申报(申报用地资料中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地类按建设用地申报。同时附具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一致的面积汇总表,分别报市局用地科和市土地整理中心)。
(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由各镇(办)政府统一规划、申请,且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如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等)均批复给镇(办)政府的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可批复到镇(办)政府并相关村委会。其他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四)土地供应价款的确定。凡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土地统征范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制定出让底价时将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列入供地成本,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同类划拨用地价格确定土地价款,将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连同土地征收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划拨价款中列支。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移民搬迁项目划拨用地供地价格。
(五)建立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台账。各县局、分局对本辖区内以往已批准的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及拆旧复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对辖区内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中拆旧复垦区的地块图斑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连同后续审批的用地一并制定建新区与拆旧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台账,每月底将相关情况报市土地整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