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正式对外办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白河县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白编发〔2015〕14号),设立白河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县房屋、土地、林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局与县国土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等登记业务统一由白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停止发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按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过渡期(5年)要求过渡期内由原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县国土局负责登记工作。
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19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范围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林木所有权(过渡期满);
(四)耕地、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满);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抵押权;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白河县国土资源局。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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