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安政发﹝2016﹞15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8日起,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安康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编发〔2015〕20号),设立安康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下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和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五里工业园区),该区域内土地、房屋登记统一由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停止发放。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汉滨区登记机构负责。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在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咨询电话:0915-- 8131001,0915--8131002。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版权所有2018 网站标识码:6109000033
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 电话:0915-3204675 备案编号:陕 ICP 备2021008797号-1
技术支持:0915-3282461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