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6〕24号
赵承义:
我局对你户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2年2月在新城办屈家河村七组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建房,占地面积767.34平方米,土地现状为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你户未取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
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实测面积平面图
我局已于2016年 8月1 日依法向你户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33号),你户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非法占用767.3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人民币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肆拾陆元捌角整(¥15346.8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户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