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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32号

时间:2016年11月02日14时5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金川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4月23日你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汉滨区金川村四组占用集体土地建钢架大棚和汽车配件库房。经现场勘丈,违法占地面积1638.75平方米,地类耕地,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2016年10月20日,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搭建的钢架大棚1389.7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共计27795元整;汽车配件库房24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共计7470元整,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整(35265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你公司15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斌  薛少军

  电  话:3201190

  地  址: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