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6〕32号
安康市金川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4月23日你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汉滨区金川村四组占用集体土地建钢架大棚和汽车配件库房。经现场勘丈,违法占地面积1638.75平方米,地类耕地,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2016年10月20日,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搭建的钢架大棚1389.7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共计27795元整;汽车配件库房24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共计7470元整,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整(35265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你公司15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斌 薛少军
电 话:3201190
地 址: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