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6〕28号
刘玉琴:
2016年 6月21日,我局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6年2月13日在汉滨区金川村一组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经现场勘丈,违法占地面积112平方米,地类耕地,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你户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占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第62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2016年10月19日,我局已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户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对你户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你户15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斌 薛少军
电 话:3201190
地 址: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