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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25号

时间:2016年08月16日14时03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王兴强:

  2015年 11月7日,我局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5年6月8日在汉滨区金川村二组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经现场勘丈,违法占地面积348.4平方米,地类一般耕地,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你户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占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第62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

  2.现场照片

  3.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2016年8月3日,我局已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户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对你户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你户15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斌  薛少军

  电  话:3201190

  地  址: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