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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23号

时间:2016年07月19日08时5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源丰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在汉滨区大同镇鲁家村的擅自改变养殖用地用途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养殖用地用途,用于建设民俗旅游开发项目。经现场勘丈,你公司共建设占用土地9233平方米,其中原有建筑占地5012平方米,新增建筑占地4221平方米。非法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规划用途为禁止建设区。你公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养殖用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4、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第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第33号),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新建的422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2.对你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221平方米的建设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 84420元整;对原有建筑占地5012平方米的擅自改建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0120元整;以上两项合计134540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21109

  联 系 人 : 晏朝辉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