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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22号

时间:2016年07月11日08时5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柳华伟:

  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你在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村6、8组占地建厂的用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你户于2013年2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村6、8组集体土地内建设预制构件厂,经现场堪丈占地面积844.5平方米(折合1.27亩)。土地现状地类为一般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厂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4、卫星监测图斑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第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第24号),你户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户自行拆除非法占用84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四至方位:东至该户空场地;南至该户空场地;西至该户空场地;北至该户围墙)。

  2、对非法占用的844.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共计罚款壹万陆仟捌佰玖拾元(16890.0元)。

  你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0249

  联 系 人 : 王朝晖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