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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19号

时间:2016年07月11日08时50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成英斌:

  我局对你户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钢架大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5年8月在新城办枣园村十一组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建钢架大棚,占地面积4107.5平方米,土地现状为一般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社区。你户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

  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 7月7 日依法向你户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27号),你户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你户在非法占用2366.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你户非法占用土地4107.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共计罚款肆万壹仟零七十五元(41075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户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5—3201190

  联 系 人:张  柘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