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6〕15号
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对陕西安康高新工贸有限公司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于2010年开采粘土矿烧砖至今未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采矿手续。经现场堪丈,非法采矿占地占地面积为333平方米(折合0.5亩)。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4、卫星监测图斑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你公司非法取土制砖砖坯7万块,折价1.4万元。
二、对你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三、责令你对非法采矿占用土地333平方米(折合0.5亩)恢复耕种条件。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天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53202806
联 系 人:陈 伟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