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本站支持IPV6

安国土资监发〔2016〕14号

时间:2016年07月11日08时4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

  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对安康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于2011年11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2013年11月22日至今未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相关采矿手续。经现场堪丈,非法采矿占地占地面积为1132平方米(折合1.7亩)。你厂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4、卫星监测图斑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7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取土制砖砖坯7万块,折价1.4万元。

  二、对你厂非法采矿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三、对你厂非法采矿占地1132平方米(折合1.7亩)恢复耕种条件。

  责令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1190

  联 系 人 : 廖雪峰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